1、 政府通過稅收手段,加大房地產投機炒作的成本,壓縮炒房者「低買高賣」的利潤空間。在德國,擁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繳納不動產稅,只需要繳納宅基地土地稅。但用於出售的房地產首先要繳納評估價值1%1.5%的不動產稅,房屋買賣還要繳納3.5%的交易稅。如果通過買賣獲得盈利,還要繳納15%的差價盈利稅。從200911日起,對投資者的房租收入徵收25%的所得稅。

2、 賺取房價、房租暴利視為犯罪並予以嚴懲。地產商制定的房價超過「合理房價」的20%為「超高房價」,根據德國《經濟犯罪法》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,如果房價不立即降到合理範圍內,出售者將面臨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。如果地產商制定的房價超過50%則為「房價暴利」,這已經觸犯《刑法》構成犯罪,出售者將受到更高罰款,甚至最高被判處3年徒刑。

(節自 香港經濟日報 2010/4/28,唐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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